规定FC东京比赛运营管理规程

  1. 第1条(规程的对象)

    由FC东京制定的“FC东京 足球比赛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由本俱乐部主办的所有比赛,包括联赛、联赛杯等的顺利和安全运营。所有进入或试图进入FC东京管理下的体育馆及其他设施的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2. 第二条(定义)

    以下各项所列术语的意义,均由各项所规定的内容决定。
    1. 比赛:指所有的比赛,包括联赛、联赛杯等。
    2. 设施:指FC东京管理的用于比赛运营的体育馆等设施及区域一切。
    3. 运营・安全负责人:指J俱乐部执行委员会或执行代理人。
    4. 运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指接受运营・安全责任者的任命,致力于确保大会安全的人员。
    5. 警卫人员:指为确保大会安全而由运营和安全负责人任命的人员。
  3. 第3条(运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警卫人员由运营和安全负责人从俱乐部工作人员中任命,负责安全保障工作的运营负责人和/或安全负责人。
  4. 第4条(禁止携带物品)

    试图进入或已进入设施的人,除非运营和安全负责人特别认为必要,否则不得将下列物品带入设施。
    1. 根据联赛统一禁止事项(联赛共通观赛礼仪与规则),禁止携带的物品。
    2. 设施管理者禁止携带的物品。(味之素体育馆禁止事项
    3. 以下被主办方或主管方判断为相关的公告板、立看板、横幅、旗帜、标语牌、ZECA、文件、图纸、印刷品等
      1. ① 表示或联想政治、思想、宗教主义、主张或观念的事物
      2. ② 包含歧视性、侮辱性内容和表达的内容
      3. ③ 不被认可的目的,包括支持或激励球员和球队的行为
      4. ④ 可能对大会的运营造成影响的事项
    4. 其他可能妨碍比赛的运营或进行,给他人带来麻烦或危险等的物品,经过安保人员的认可。
  5. 第5条(禁止行为)

    试图进入或已进入设施的人,除非运营和安全负责人特别认为必要,否则不得在任何设施内进行以下各项行为。
    1. 根据联赛统一禁止事项(联赛共通观赛礼仪与规则)禁止的行为。
    2. 设施管理者禁止的物品。(味之素体育馆禁止事项
    3. 在走廊中的集体应援活动
    4. 在主看台、后看台以及球门后上层看台禁止携带和使用鼓等乐器和大旗
    5. 使用胶带安装横幅等
    6. 使用纸屑和纸带
    7. 从上层看台前方探身观看和加油
    8. 故意占座
    9. 未经俱乐部批准的海报、传单等的分发、张贴以及募捐、签名、调查活动
    10. 进行妨碍比赛的管理或进程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困扰或危险等,经过安保人员的认可。
    11. 进行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出身等相关的歧视或侮辱性言论或行为。
    12. 除了上述各项外,不得进行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言论或行为。
  6. 第6条(遵守规程)

    进入设施或试图进入设施的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 在被要求出示票据、通行证等时,请出示此物。
    2. 为了确保安全,请配合对行李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3. 遵循警卫人员和治安当局的指示、指导和引导等进行行动。
  7. 第7条(销售拒绝理由)

    主办方将不向符合以下各项的人员销售入场券。此外,如果该人员通过自己或第三方获取了入场券,主办方可以根据第9条拒绝其入场。
    1. 属于暴力团或类似的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暴力团等”)的人(以下称为“暴力团员等”)
    2. 自暴力团成员等身份解除之日起未满5年者
    3. 利用暴力团等或暴力团成员等以谋取自己或第三者利益的人
    4. 向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便利,参与黑社会的维持和运营的人
    5. 与应受到社会谴责的暴力团成员等有关系的人
    6. 为了违反第8条而获取入场券的人
    7. 主办方判断有相当理由不销售其他入场券的人
  8. 第8条(禁止转售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获得主办方许可的情况下,将入场券转售(包括通过互联网拍卖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然而,基于家庭、朋友、商业伙伴及其他类似特定关系,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作为职业进行的情况除外。
  9. 第9条(拒绝入场、驱逐命令、物品没收)

    1. 运营和安全负责人可以拒绝违反第4条、第5条或第6条规定的人员入场,并命令其离开设施,同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没收第4条列举的物品。本条所涉及的比赛可能包括公益财团法人日本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
    2. 主办方或主管方可以向符合前项条件的人员要求赔偿主办方或主管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该人员的违规行为而导致俱乐部受到的制裁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3. 运营和安全负责人可以拒绝第1项所述人员进入之后举行的所有比赛。此外,可以要求退还票款。
    4. 被运营和安全负责人拒绝入场或被命令离开设施的人,不能要求退还购票费用。
  10. 第10条(权限的委任)

    运营和安全负责人可以将特定设施的权限委托给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