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FC東京比賽運營管理規程

  1. 第1條(規章的適用範圍)

    由FC東京制定的「FC東京 足球比賽運營管理規程」(以下稱「本規程」)的目的,在於確保本俱樂部主管之聯賽、聯賽盃賽等所有比賽的順利且安全運營。所有進入或欲進入FC東京管理下之體育館及其他設施者,皆必須遵守本規程。
  2. 第2條(定義)

    以下各條款所列用語的意義,依各條款所定。
    1. 比賽:指聯賽、聯賽盃賽等所有比賽。
    2. 設施:指由FC東京管理,用於比賽運營的體育館等設施及所有區域。
    3. 營運與安全責任人:指J俱樂部執行委員或執行員代理人。
    4. 營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指接受營運及安全責任者任命,從事確保比賽安全相關業務的人員。
    5. 警備人員:指為確保比賽安全,由運營及安全負責人任命的人員。
  3. 第3條(營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警備人員由運營及安全負責人從俱樂部工作人員中任命,包含從事安全確保業務的運營負責人及/或安全負責人。
  4. 第4條(禁止攜帶物品)

    試圖進入或已進入設施者,除非營運及安全負責人特別認為有必要,否則不得攜帶下列各項物品進入設施。
    1. J聯盟統一禁止事項(J聯盟共通觀賽禮儀&規則)中禁止攜帶的物品。
    2. 設施管理者禁止攜帶的物品。(味之素體育館禁止事項
    3. 以下被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判定為不當的公告欄、立式看板、橫幅、旗幟、布條、ZECA、文件、圖面、印刷品等
      1. ① 顯示或聯想到政治的、思想的、宗教的主義、主張或觀念的內容
      2. ② 含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或表現者
      3. ③ 不被認可為支持或激勵選手及球隊的目的者
      4. ④ 可能影響比賽運作的事項
    4. 其他妨礙比賽運營或進行,或被警備人員認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困擾或危險的行為。
  5. 第5條(禁止行為)

    試圖進入或已進入設施者,除非經營及安全負責人特別認為有必要,否則不得在任何設施中進行下列各項行為。
    1. J聯盟統一禁止事項(J聯盟共通觀賽禮儀&規則)所禁止的行為。
    2. 設施管理者禁止攜帶的物品。(味之素體育館禁止事項
    3. 在大廳的集體應援活動
    4. 主看台、後看台及球門後上層看台禁止攜帶及使用太鼓等樂器及大型旗幟
    5. 懸掛橫幅等時使用膠帶的注意事項
    6. 使用紙屑和彩帶
    7. 從上層看台前方探出身體觀賽、加油
    8. 故意佔用座位
    9. 未經俱樂部批准的海報、傳單等的分發、張貼及募款、簽名、調查活動
    10. 進行比賽或賽事運作時,從事被警備人員認定可能妨礙比賽進行、對他人造成困擾或危險的行為。
    11. 對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出身等進行歧視性或侮辱性的言論或行為。
    12. 除上述各項外,禁止發表或進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言論或行為。
  6. 第6條(遵守規定)

    試圖進入或已進入設施者,必須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1. 當被要求出示票券、通行證等時,請予以出示。
    2. 為確保安全,請配合檢查手提行李及隨身物品等。
    3. 請遵守警備人員及治安當局的指示、引導及指揮行動。
  7. 第7條(拒絕銷售的理由)

    主辦單位不向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販售入場券。若該者自行或透過第三方取得入場券,主辦單位得依第9條拒絕其入場。
    1. 隸屬於暴力團或類似的反社會勢力(以下稱「暴力團等」)者(以下稱「暴力團員等」)
    2. 自非暴力團成員起未滿5年者
    3. 為了自身或第三者利益而利用暴力團體或暴力團成員等者
    4. 向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提供資金等,或提供便利等,涉及暴力團體維持及運營者
    5. 與暴力團成員等社會上應受譴責關係者
    6. 為違反第8條而取得入場券者
    7. 主辦單位判斷有相當理由不販售其他入場券者
  8. 第8條(禁止轉售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經主辦單位許可的情況下,將入場券轉售給第三者(包括透過網路拍賣的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讓第三者取得。但基於家庭、朋友、交易對象或其他類似特定關係,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非以營業行為進行者,不在此限。
  9. 第9條(拒絕入場、退場命令、物品沒收)

    1. 營運及安全負責人有權拒絕違反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者及符合第7條規定者入場,並可命令其離開設施,且得對第4條所列物品進行沒收等必要措施。本條所適用之比賽,可能包含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足球協會主辦之比賽。
    2. 主辦單位或主管者得向前項所述之對象請求賠償因該對象違反行為所致主辦單位或主管者所受之損害(包括因該違反行為而對俱樂部施加之制裁所導致俱樂部所受之所有損害)。
    3. 營運及安全負責人可對符合第1項條件者,拒絕其入場參加之後舉行的所有比賽。此外,亦可要求退還票券。
    4. 被營運及安全負責人拒絕入場或被命令離開設施者,無法要求退還購票費用。
  10. 第10條(權限的委任)

    營運與安全負責人可以將特定設施的權限委託給其他人。